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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6-08-03    字体: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于2026年6月9日发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公告旨在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在一般贸易、C类快件及跨境电商等渠道的出口申报行为。

一、新规重点内容梳理

(一)明确适用货物范围

(1)78号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

(2)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

(3)上述载体的相关设备和部件(如发动机、载荷、通信导航设备等);

(4)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反制设备、干扰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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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所指范围涵盖整机、成套散件、测试样机及关键替换部件,企业需对全链条产品进行合规排查。

(二)明确出口申报核心要求

1. 加强出口物项识别与备注标注

无论货物最终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均须在对应单证的“备注”栏进行明确声明,沉默或留空可能会导致退单或海关质疑。

2. 商品填报与编码要求

2.1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应按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

2.2C类快件与跨境电商: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技术参数等)。

(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必须申报完整10位HS编码。)

3. 相关信息填报要求

3.1境外收货人:在《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必须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不得缩写或使用代号。

3.2境内主体: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需填报商品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严禁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4. 随附单据提交要求

4.1一般贸易《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含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表)等相关单据。

4.2《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4.3《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合同、发票等资料,但需确保系统填报信息与后台备案一致。

二、新规下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

新规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前置自主识别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对于无人机及相关物项而言,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不能单靠商品编码判断,而应结合商品用途、功能、性能指标、相关参数和指标,对照管制清单目录等文件进行综合判断。然而,无人机产品技术参数复杂(续航时间、抗风能力、无线电传输距离、最大起飞重量、飞行高度等),企业仅凭经验判断极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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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技术资料是合规申报的必要条件。

78号公告明确规定,《报关单》申报时必须随附技术资料,并要求填报信息应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保持严格一致。如被海关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企业可能面临因申报不实导致的行政(罚款、降级)或刑事法律责任。

 



TAGS: 报关单 无人机 物流 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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