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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未经申报的减肥针剂不得携带进出境

作者:飞龙世纪物流    发布时间:2026-06-02    字体:     

近年来,注射类减肥针剂受到社会大众特别是年轻群体的关注和追捧。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企图通过藏匿等方式非法携带注射类减肥针剂进境,刻意逃避海关监管,此类走私行为在旅检口岸时有发生。 

注射针属于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五十七条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未经合法渠道进境的减肥针剂,来源不明、成分不明,在运输、储存环节缺乏规范保障,极易出现变质、污染等问题,存在极大的健康安全隐患。近年来,全国海关始终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聚焦人身绑藏、行李夹藏、物品伪装等高频走私手法,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设备等智慧监管手段,精准锁定高风险旅客,提升违规携带、走私行为的查发精准度,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国门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境旅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请旅客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违规违法携带无合法资质的减肥针剂等物品进出境,共同维护安全、规范、有序的口岸通关秩序。

 


TAGS: 通关 运输 出入境 进口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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